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權利大憲章
  1. 民國 95 年 3 月 11 日國立臺灣大學校長李嗣涔同第十八屆學生會會長黃兆年簽署。

我們相信,民主是普世共通的價值,在學術場域中亦須有所體現。大學在憲法與法律所保障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此一自治權,應為大學全體成員共有共享,由學生、教員及職員,以平等之地位,公決校政,方為民主之真確實踐。據此,我等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同茲決心,特此訂立學生權利大憲章,以實現校園民主,保障學生權益重申自治權為全體共享。簽署者應協同致力於落實本憲章之內容,貫徹本憲章之精神,以竟厥功。

第一條(憲章之最高性)
  1.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權利大憲章為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權利保障之最高依歸。學生在校內不受特別權利關係拘束,享憲法保障之所有完全自由。
第二條(學生主體性)
  1. 學生為學校之主體,經全校普選產生之學生會長為全體學生之法定代表。凡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無分男女、宗教、種族、國籍、黨派,其權利應受保障。
第三條(師生共治)
  1. 國立台灣大學應依中華民國憲法所揭櫫並保障之大學自治精神、民主法治原則及本憲章,運作校務。學生與校方之間地位平等,所有成員應尊重彼此權利,行師生共治。
第四條(校務會議議決原則)
  1. 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應採協和式民主精神運作,議決時應充分尊重學生代表之意見。
第五條(學校決議之正當性)
  1. 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校方在未得到學生代表同意前,不得單方面決議。
第六條(校務發展方向)
  1. 校內資源分配應符合公平、公正原則,照顧相對弱勢院系,重視多元學術領域發展。
第七條(校區分割)
  1. 校區分割之不便,不應由學生全部承擔。所有校區之學生,應享合理、平等之權利。
第八條(資訊透明)
  1. 除涉及隱私外,校方應公開所有與學生事務相關之資訊與評鑑,並不得拒絕學生查閱。
第九條(教育品質)
  1. 學校應維護學生在校內所受之教育品質與尊嚴。學生有權利要求校方提供、改進上述之合理教育品質與環境。
第十條(憲章之落實)
  1. 學生與校方均有落實本憲章內容之權利及義務,學校所有具體行為、規章,均應遵循本憲章之精神。

為此國立台灣大學校長暨學生會會長謹簽字於本憲章,以昭公信。

學生會會長 黃兆年 簽署

校   長 李嗣涔 簽署

公曆 二○○六 年 三 月 十一 日簽訂於國立台灣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