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出席校內各項會議代表產生暫行辦法
  1. 民國 82 年 01 月學代會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第一條
  1. 學生出席校內各項會議之代表應依本會制訂之辦法產生。但院、系級會議之代表由各院學生會、系學會制訂辦法產生。
第二條
  1.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第三條
  1.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名額若為三名以內,除當然代表外,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1.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名額若為四名以上,以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其餘名額由學生會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以二比五之比例分配之。(小數部份以四拾五入計)。
  2. 分配至行政部門之名額,由行政部門會議推舉代表人選。其人選不以學生會幹部為限。分配至立法部門之名額,由學代大會選舉產生代表人選,凡本校在學學生皆有候選資格。
第五條
  1. 非當然代表之任期為一學期。
第六條
  1. 各項會議之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其法定職務代理人出席。
第七條
  1. 各項會議學生之罷免、出缺時之補選,由原產生機關為之。
第八條
  1.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日施行,至正式辦法施行後失效。
附件(一)
  1. 若動議選舉校務會議臨時出席代表十五名,俟學生出席名額確定後,依當選票選順序出任之,此次選出之代表於下學期學代大會重新選出代表後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