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雙重學籍會員條例
  1. 民國 103 年 12 月 3 日學規字第 103003 號公告制定公布全文 6 條(編按:本條例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經學代會三讀通過,經學生會會長移請覆議後,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 日經學代會重新審議,不通過第 7 條)
  2. 民國 104 年 5 月 6 日學規字 103022 號公告增訂第 5-1 條。
第一條(立法目的)
  1. 為規範本校具雙重學籍之會員繳納會費、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相關權利義務,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1. 雙重學籍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雙重學籍會員定義)
  1. 本條例所稱雙重學籍會員,係指具有本校兩個學籍以上之學生。下列情形,不屬本條例所稱雙重學籍者:
    1. 同時具有一個本校學籍與他校學籍者。
    2. 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本校學籍,但僅註冊其一者。
第四條(會費)
  1. 雙重學籍會員僅需擇一學籍繳納會費。
  2. 重複繳納者,得聲請退費,退費流程與相關規定由財務部另訂細則。
第五條(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1. 雙重學籍會員僅得擇一學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2. 相關選舉細則由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另訂細則。
  3. 前項細則至遲應隨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時同時公告。
第五條之一(選舉權行使告知義務)
  1. 雙重學籍會員,於行使選舉權時應主動向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申告。
  2. 若漏未申告而重複行使選舉權時,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送交獎懲委員會。
第六條(學生會職位)
  1. 雙重學籍會員不得以不同學籍,同時擔任行政、立法、司法部門之職位。
  2. 雙重學籍會員擇一學籍擔任本會職位者,若原選定學籍未完成註冊,改以其他學籍註冊者,仍可執行職務,但應公告周知。
  3. 行政部門秘書長、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學生法院書記長應共同調查前二項之規定,必要時應向會長、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法院報告相關結果並公布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