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旁聽規則
  1. 民國 100 年 8 月 28 日學代會制定公布全文 7 條(編按:民國 100 年 8 月 22 日學代會備查通過)
第一條(法源依據)
  1. 本規則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登記)
  1. 旁聽者應於大會會議開會前向秘書處登記,方得進入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議場旁聽。
第三條(登記之要式)
  1. 登記應以書面經通訊網路或於議場向秘書處為之,應記載姓名、學號與系級。
第四條(禁止有影響議事之虞之物品)
  1.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其他有影響議事之虞之物品進入議場,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主席或秘書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大會會議延會或休會。
第五條(禁止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
  1. 旁聽者於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反者,主席或秘書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大會會議延會或休會。
第六條(秘密會議)
  1. 秘密會議不得旁聽;主席裁示大會會議改為秘密會議時,亦同。
第七條(施行日期)
  1. 本規則經大會備查,自議長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