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1. 民國 103 年 12 月 4 日學生會選委會制定公布全文 7 條。
第一條(法源依據)
  1. 本辦法依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定義)
  1.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下:
    1. 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經通報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臺北市停止上班或停止上課者。
    2. 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經中央氣象局依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發布警報,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或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認定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較為妥適者。
    3. 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降雨,致設置於室外之個別投票所不能投票或選委會認定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較為妥適者。
    4. 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投開票所建物倒塌、場地無法使用、設備毀損、電力中斷,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或選委會認定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較為妥適者。
    5. 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各投開票所因受地形、氣候、交通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該投開票所選務人員或選舉人通行安全者。
    6. 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之自然災害或事件,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
第三條(選舉投票日前處理原則)
  1. 選舉投票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或選委會認定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較為妥適時,應經選委會決議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第四條(選舉投開票當日處理原則)
  1. 選舉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或選委會認定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較為妥適時,應由選委會決議或由各區域主任或各投開票所選務人員報請選委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2. 前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進行中時,投票所選務人員經報請選委會改定投票場所後,應將投票所用之器具、選舉人名冊與各選務作業文件、物品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投票所繼續投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投票場所時,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日期後,應將投票所用之器具、選舉人名冊與各選務作業文件、物品妥善包封攜回選務中心或選委會會辦。
  3. 第一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結束後,開票進行中時,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經報請選委會改定開票場所後,應將選舉人名冊與各選務作業文件、物品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開票所繼續開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開票場所時,經報請選委會改定開票日期後,應將選舉人名冊與各選務作業文件、物品妥善包封攜回選委會會辦。
第五條(改定選舉投開票日期原則)
  1. 前二條所稱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一定數量時,得經選委會決議改定該選舉投開票日期。
第六條(改定選舉投開票日期或場所宣傳原則)
  1. 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改定投票、開票日期或場所時,選委會應透過批踢踢實業坊 NTU 版或選委會 Facebook 粉絲專頁或其他適當管道,周知選舉人。並於原投開票場所設立標示,註明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但投開票場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難以設立標示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由選委會於改定之投開票日三日前公告。
第七條(施行日期)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