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
  1. 民國 81 年 6 月 30 日學代會制訂公布全文 14 條。
  2. 民國 89 年 5 月 30 日學代會修正公布第 13 條。
  3. 民國 92 年 5 月 30 日學代會修正公布第 2、13 條。
  4. 民國 96 年 11 月 2 日學代會修正公布第 13 條第 1 項。
  5. 民國 98 年 4 月 8 日學代會修正公布第 13 條第 3、5 項。
  6. 民國 99 年 9 月 15 日學規字 099002 號公告修正公布名稱、全文 14 條。
第一條(職權)
  1. 行政部門行使學生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條(會長之任期及交接)
  1. 學生會置會長一人,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2. 行政部門應完成交接手續,並應於七月三十一日舉行交接儀式並由秘書部紀錄、公佈之。
  3. 前項之交接儀式,應有首席學生法官,以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秘書長,在場監交。
  4. 學生會行政部門之檔案及財產列入移交。
第三條(副會長之職務)
  1. 學生會置副會長二名,分別為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分別襄贊會長處理本會對內及對外事宜。
  2.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順序代理其職務,但代理期間不得連續超過一個月,逾期視為出缺。
第四條(秘書長之職務)
  1. 秘書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2. 秘書長襄贊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3. 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任命,襄贊秘書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秘書部之職務)
  1. 秘書部之職掌如下:
    1. 關於行政部門會議開會通知事宜。
    2. 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3. 關於文書收發事宜。
    4. 關於各部門聯絡及協調事宜。
    5. 關於檔案管理事理。
    6. 公佈會長交接儀式之紀錄。
第六條(財務部之職務)
  1. 財務部之職掌如下:
    1. 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編製事宜。
    2. 關於各種財務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宜。
    3. 關於公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4. 關於財產管理事宜。
第七條(福利部之職務)
  1. 福利部之職掌如下:
    1. 關於學生會會員權利之維護。
    2. 關於校園公共議題之處理。議題包括公共設施、學生宿舍、餐廳膳食、校園安全、課程教學及其他與學生會會員權利相關事宜。
第八條(各部職務)
  1. 學術部、新聞部、文化部、活動部、公關部之職掌,依本會自治規程之精神,由各部訂定,並受學生代表大會之監督。
第九條(工作小組)
  1. 行政部門各部得視部內分工需要,設置工作小組。
  2. 工作小組組長由各部部長任命之。
第十條(專案小組)
  1. 會長得視跨部整合需要,設置專案小組。
  2. 專案小組成員由會長遴選,組長由會長任命。
  3. 專案小組經學生代表要求,應於學生代表大會報告及備詢。
第十一條(行政委員會)
  1. 行政部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行政委員會。
  2. 行政委員會之設置辦法,依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行政部門會議)
  1. 行政部門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專案小組組長、行政委員會召集人組成;以會長為主席,秘書長為召集人。
  2. 行政部門各部部長、專案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部門會議時,得由該部部員、或該專案小組成員、或該行政委員會成員一人代理出席。
  3. 會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三條(議案公布)
  1. 本會之各種法規案、預算案、條約案、同意案,應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會長公布。
  2. 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如其他法規有規定,以其為主。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