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遠距投票施行細則
  1. 民國 106 年 9 月 10 日學生會選委會制定公布全文 9 條。
第一條(法源依據)
  1. 本細則依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之。
第二條(舉行條件)
  1.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或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以下皆簡稱選委會)於各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前,應審酌考量選舉人之參政權、經費支出、投票時程緊迫程度及執行風險,決議當次投票是否舉行遠距投票。
  2. 前項決議之形成,應經選委會全體會議議決通過,並向學生代表大會及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罷免監察委員報告。
第三條(公告期程)
  1. 選委會依前條之決議不舉辦遠距投票,應於第二份選舉公告或罷免案公告或創制複決案辯論公報內,註明「本次不舉辦遠距投票」等語。
  2. 選委會依前條之決議舉辦遠距投票,應於第二份選舉公告或罷免案公告或創制複決案辯論公報內,載明當次遠距投票申請期程、應繳交之資料、受理方式及相關說明文字。
第四條(遠距投票之申請期限)
  1. 若為選舉投票,選委會應於第二份選舉公告發布起至少七日內,至多十四日內受理選舉人之遠距投票申請。
  2. 若為罷免投票,申請期限為至少兩日內,至多七日內。
  3. 若為創制複決公民投票,申請期限為辯論公報發布起至少兩日內,至多七日內。
  4. 前三項之遠距投票申請截止日,應早於投票日前一日。
第五條(申請要式)
  1. 遠距投票之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或其掃描檔案,於公告期限內以指定方式送達選委會:
    1. 學生證正面影本。
    2. 身分證正面影本。
    3. 中文在學證明書正本,或足以驗明在學身分之證明文件。
    4. 其他選委會依本細則第四條公告應交付之資料。
  2. 前項各款表件有瑕疵或不合規定,致選委會無法確信或完整查對選舉人之在學身分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並命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前補件。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正。
  3. 凡經申請並核准者,視同已領票,選委會應註銷申請者於投票日現場領票之權利,申請者亦不得撤回其申請。
  4. 選委會核准申請後,應於投票日前一日前回覆申請人申請成功,並告知遠距投票授權碼之使用方式、投票時間。
第六條(施行方式)
  1. 施行遠距投票之投票,選委會應於投票開始時間前,傳送遠距投票授權碼或相關連結資料及相關說明,並註明遠距投票有效時間至選舉人個人電子郵件信箱。
  2. 前項所稱之選舉人個人電子郵件信箱,依申請人前條第一項所繳交表件之學生證及在學證明書所載明之學號為依據,發送至該學號所屬之國立臺灣大學計中電子郵箱。
  3. 如遇特殊情事,致前項所稱之計中電子郵件服務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使遠距選舉票或授權碼客觀無法送達申請人時,選委會得於不違反匿名性原則條件下採行緊急應變方案,或逕自取消遠距投票,不受前兩項之限制。
  4. 選委會依前項之規定取消施行遠距投票,或變更遠距投票選舉票或授權碼送達方式,應以公告為之,並向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提出報告。
  5. 第一項所稱之遠距投票有效期間,係指授權碼或遠距選舉票相關連結之電磁紀錄有效期間,應與現場投票時間相同。非於有效期間內之遠距投票電磁紀錄,不得計入投票結果。
第七條(雙方保密義務)
  1. 遠距投票之申請人,對領取之授權碼或選舉票連結,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揭露或讓與予第三人。
  2. 選委會及選務人員應盡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遠距投票申請人之個人身分,及申請人依本細則第五條所提交之表件資料。
  3. 第一項之遠距投票申請人保密義務,選委會應依本細則第五條第四項之方式,告知遠距投票申請人。
第八條(臨時投票之例外情形)
  1. 因天災或不可抗力情事,選委會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之規定改定投票日,選委會應依第二條之規定重新評估遠距投票之施行,並得不受本細則第四條申請期程之限制。
第九條(施行日期)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