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長繼任及代理條例
  1. 民國 100 年 4 月 11 日學規字第 099007 號公告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第一條(法源依據)
  1. 本法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二條(任期)
  1. 本會會長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三條(副會長繼任會長)
  1. 會長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時,依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順序繼任會長,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2. 副會長未於繼任事由發生時起七日內宣布繼任並以書面通知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學生法院書記處者,視同辭職。
第四條(議長代理會長)
  1.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立即暫行代理會長,並以書面通知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學生法院書記處
  2. 代理會長任期自代任日起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如依規程補選會長,任期至補選會長就任日為止。
第五條(議長代理會長期間之限制)
  1. 議長暫行代理會長期間,應停止行使議長與學生代表一切職權,議長職務由副議長代理。
  2. 前項期間不列入學生代表總額。
  3. 補選會長就任後,原議長繼續行使議長與議員一切職權;如代理會長期間學生代表任期屆滿者,學生代表大會應自屆滿日起另行改選議長。
第六條(無議長時推選代理會長)
  1. 會長、副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推選學生代表一人暫行代理會長。
  2. 代理會長出缺時,由副議長於七日內召開特別大會並推選學生代表一人暫行代理會長。
第七條(補選)
  1. 自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尚有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2. 會長補選應於補選事由發生時起四十五日內辦理完成。
  3. 補選會長,任期自公告當選翌日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第八條(補選期間之限制)
  1. 代理會長於會長補選期間不得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預算案、政策部門增設案、會費案、人事案。
  2. 會長補選之預算案不受前項限制。
第九條(職稱之註明)
  1. 繼任、代理或補選會長之屆次同原任會長,並註明為繼任、代理或補選之會長。
第十條(施行日期)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