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雙重學籍會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行使施行細則
  1. 民國 104 年 4 月 20 日學生會選委會制定公布全文 6 條。
第一條(法源依據)
  1. 本細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雙重學籍會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制定。
第二條(雙重學籍會員不得重複登記為候選人)
  1. 雙重學籍會員僅得擇一學籍行使被選舉權,並依據本法第十八條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2. 有明顯事證足認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之會員具備雙重學籍者,選委會得要求其檢附身分證明,未檢附者,視為登記表件不全,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3. 重複登記者,選委會應僅受理送達時間在前之候選人登記表。
  4. 重複登記但本會尚未核准其登記者,申請人得以書面向本會撤回其候選人登記表。
第三條(取消資格規定)
  1. 雙重學籍會員重複登記為候選人,但以詐術使選委會核准其登記者,選委會應取消其資格。
第四條(選罷法第六十六條之準用)
  1. 雙重學籍會員重複登記為候選人,且受核准登記並當選者,準用本法第六十六條得向學生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之規定。
第五條(雙重學籍會員不得重複投票)
  1. 雙重學籍會員僅得擇一學籍行使選舉權。
  2. 有明顯事證足認選舉人具備雙重學籍者,選委會得要求其檢附身分證明,未檢附者,視為不具選舉人身分,不予領取選舉票。
  3. 雙重學籍者,已以其中一學籍進入投票所登記領票者,視為放棄其另一學籍之投票權。
第六條(施行日期)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