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候選人登記辦法
  1. 民國 107 年 5 月 3 日學生會選委會制定公布全文 7 條。
第一條(法源依據)
  1. 本辦法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訂定。
第二條(登記方式)
  1. 本會選舉除另有規定外,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上載明受理登記之方式。
第三條(候選人照片之格式)
  1. 候選人登記表之照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近期內所拍攝。
    2. 為候選人個人之正面證件照或生活照,且不得有其他人之影像。
    3. 包含明顯、清晰、且完整之五官,臉部佔相片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4. 中性色彩,無明顯套用濾鏡或變造之痕跡。
    5. 無墨跡、摺痕、反光,或其他足以影響辨識之相片缺陷。
    6. 因傷病、宗教或其他因素而未合第三款前段規定者,選委會應參酌內政部或各國有關證件相片之規定,個案同意之。
  2. 繳交實體照片者,應以高解析度沖(列)印於至少兩寸之光面相紙上;繳交數位照片者,應提供長、寬至少六百像素之影像。
第四條(在學證明之格式)
  1. 以數位格式繳交在學證明者,應提供自本校網站線上申請下載之原始檔案,或紙本在學證明之掃描件。
  2. 在學證明應於當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內申請。
第五條(保證金之收取)
  1. 選舉訂有規費或保證金者,候選人應依公告之期限與方式,向選委會或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之。
第六條(不合程式之效力)
  1. 登記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
  2. 如距登記期間截止仍有合理時間者,選委會應命其補件或修正;逾期未補正者,依前項之規定。
第七條(施行日期)
  1. 本辦法自公告日施行。